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4.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1.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
(1)《申请表》3份。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是孤儿、低保户、困境儿童的,由县(市、区)慈善(总)会按月汇总名单,提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经济状况核查证明反馈慈善(总)会。
申请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提供建档立卡证明复印件,2021年后经县(市、区)扶贫办认定为困难家庭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申请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县(市、区)总工会确定为困难职工的,提供“困难职工证”复印件。
其他困难家庭(是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内的家庭),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附件2)(每年首次申请时提交)。
(4)患儿一寸照片3张。
(5)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2.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附件4)
(2)疾病诊断书(或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
(3)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由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医保、大病保险未予报销的票据须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须有医院公章),并提供医保、大病保险到达封顶线证明。
(4)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